![]() |
![]() |
![]() ![]() |
![]() |
![]() |
1. 本 公 司 的 責 任 「本 公 司」指 電 訊 盈 科 互 動 多 媒 體 有 限 公 司 。本 公 司 向 閣 下(「用 戶」) 提 供 登 入 名 字 及 密 碼 以 使 用 網 上 行 寬 頻服 務。 用 戶 應 注 意 , 本 公 司 可 採 取 下 列 行 動 : (i) 隨 時 停 止 網 上 行 寬 頻 以 便 進 行 系 統 維 修 、提 升 測 試 及 / 或 修理 , 而 無 須 給予 事 先 通 知; ( i i )若 本 公 司 認 為 適當 , 可 就 用戶 使 用 網 上行 寬 頻 而 限 制 或暫 停 用 戶 使 用 網 上 行 寬 頻 , 而 無 須 給 予 事 先 通 知 ; (iii) 擴 展 、縮 小 及 / 或修 訂 任 何 「服 務」(指 任 何 透 過 網 上行 寬 頻 而 取 得 的 服 務), 或 任 何「內 容 」(指 任 何 靜止 圖 片 或 其 他 活 動 影 像 , 不 論 是 可 否 以 動 畫 或 其 他形 式 製作 , 音 樂 錄 影 帶 、 音 樂 、 數 據 、 資 料 / 或 其 他 可 透 過 網 上 行 寬 頻取 得 之 材料 、 貨 物 或 服 務 ), 修 訂 任何 費 用 ,收 取 新 收 費 及/ 或 修 訂本 協 議 之 條 款 及條 件 , 及 /或 於 網 址 www.netvigator.com 張 貼 通 告 修 訂 任 何 管 理 用 戶 使 用 網 上 行 寬 頻 之 操 作 守 則, 惟 須 事 先 通知 用 戶 有 關 修 訂 將 於 發 出 該 通 告 後 七 日 生 效 。 2. 用 戶 的 責 任 用 戶 (i) 對 任 何 利 用 提 供 予 用 戶及 任 何 指 定 使 用 者 ( 指那 些 用 戶 在 申 請 表 格 上 指 定 簽 發 另 一 組 登 入 名 字 及 密 碼以 作 使 用 網上 行 寬 頻 的 其 他 人 士 )的 登 入 名 字及 密 碼 使 用 網上 行 寬 頻 、 服 務 或 內 容 ,須 負 上 絕 對 及 全 部 的 責 任 。 用 戶 同 意 任 何 該 等 使用 將 被 視 為 用 戶 之 使 用; (ii) 不 得 複 制 、 分 發 、 出 版 、 傳 送 或以 其 他 形 式 利 用 任 何 內容 ; 除 非 用 戶 擁 有 該 內 容或 持 有 適 當 之 許 可 權 ; (iii) 不 得 使 用 網 上行 寬 頻 作 出 版 、 分發 、 傳 送 或 傳 閱 任何 未 經 要求 之 資 料 、信 息 或 內 容 (不 論 是 否 作 宣 傳 或推 廣 或 其 他 形式 用 途 ) 或任 何 淫 褻 、 不 雅 、 煽 動 性 、厭 惡 性 、 譭謗性 、 威 嚇 性 、引 起 種族 仇 恨 、歧 視 性 、恐 嚇 性 或 違反 保 密原 則 的 內 容; ( i v )不 得 巧 取進 入 、 闖入 、 進 入或 以 其 他未 有 授 權的 方 法 使用 網上 行 寬 頻 之 任 何 部 份、 內 容 及 /或 任 何 數 據 區 域及 / 或 任 何未 經 本 公 司 授權進 入 本 公 司 的伺 服 器 ; ( v ) 不得 巧 取進 入、 闖 入 、 進 入 、 使用 或 企 圖 巧 取 進入 、闖 入 、 進 入 或 使 用任 何 第 三 方 網站 的 任 何 部份 、 其 內容 及 / 或 任 何未 經 用 戶 授 權之 第 三 方 伺 服 器的 任 何數 據 區 域 ;( v i ) 不得 在 本 公 司伺 服 器 指 定 予 用 戶使 用 的 任 何儲 存 空 間 儲 存 或上 載任 何 在 本 公 司 的 全 權判 斷 下 可 作 巧取 進 入 或 作 任何 其 他 非 法 或 不 正 途 的 目 的 的 工具 、 軟 件 或 材 料 ;( vi i ) 保証 每 一 位 指定 使 用 者 遵 守這 些 條 款 及條 件 ; (viii) 在 使 用 網上 行 寬 頻 時 遵 守所 有 不 時 修 訂 有 關 的香 港 法 律 及 任 何操 作 守 則 ; (ix) 除 在 本 協 議 的任 何 其 他條 款情 況 下 , 不 得 轉讓 、 轉 移 、 或 再 授 特 許任 何 用 戶 在 本 協 議 下 之 部 分 或 全 部 之 權利 及 責 任 ; 及 (x) 有 關 任 何上 載至 網 上 行 寬頻 之 內 容 即 視 作 用戶 給 予 本 公 司 一個 不 可 撤 回 及持 續 永 久 之 許 可 , 就網 上 行 寬頻 運 作 所 需免 費 讓 本 公 司 複印 、 分 發 、出 版 、傳 送 該 內 容 ,除 非 用 戶 與 本 公司 以 其 他形 式 另 有 協 議 ; ( x i ) 為 用 戶 之 登 入 名 字 及 密 碼 作 保 護 措 施 , 確保 該 資料 不 會 外 洩 或 給 予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及 確 保 任 何 指定 使 用 者 為 其 登 入名 字 及 密 碼 作 保 護 措 施及 確 保 該資 料 不 會 外 洩或給 予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。 用 戶 確 認 (i) 未 被 使 用 的「 免 費 使 用 時 間 」 不可 以 結 轉 到 下一 個 月; 及 ( i i ) 除了 由 本 公 司 為 首 要 供應 商 所 提 供 的內 容 外 , 本 公 司 不會 在 透 過 網 上 行寬 頻 傳 送 或 使 其可 供 取 用 前, 實 施 任 何 編 輯管 制 或 修 改 任 何 內 容。 惟 用 戶 現 授 權 本公 司 修 改 或刪 除 任 何 用 戶上 載 或 以 其他 形 式 提 供 並 在 本 公 司 全 權 判 斷 下 具 譭 謗 性、 違 反 版 權 法 、 不 合 法 或任 何其 他 不 適 合 存取 或 透 過 網 上 行 寬 頻 使 用的 內 容 。 用 戶 同意 就 任 何由 於 或有 關 ( i ) 用 戶 使 用 ,任 何 指 定 使 用者 使 用 及 / 或 其他 使 用 用戶 或 指 定 人士 之 登 入名 字 及 密 碼進 入 網上 行 寬 頻 之 人士 使 用 網 上行 寬 頻 ; (ii) 由 於 服 務供 應 裝 置 ( 指 本 公 司放 置 於 用 戶 處 所以 連 接 提 供 網上 行 寬 頻服 務 的 插 座及 用 戶 的 個人 電 腦 ) 所 引 致 的任 何 失 竊 、損 失 及 / 或 損害 ; 及 (iii) 用 戶 或任 何 指 定 使 用者 違反 或 不 遵守 任 何 本 協 議之 任 何 條 款 ,而 引 起 的 訴 訟 、法 律 責 任 、 費 用、 索 償 、 損失 、 損 害、 法 律 程 序、 及 / 或 本公 司 蒙 受損 失 、 支 出作出 賠 償 。 倘 若 本 公 司要 求 用 戶 提 供 資 料作 為 建 立 個 人 資料 ( 個 人 資 料 (私 穩)條 例 中 所指 之 個 人 資 料) 之 用 ,用 戶 可 以 拒 絕提 供 , 但 本 公司 亦 可 以 因此 而 拒 絕 向 用 戶提 供 網 上 行寬 頻 。 用 戶 同意 本 公 司 可以 使 用 該個 人 資 料 作 以 下 全 部 或部 份 用 途 :( a ) 向 用戶 提 供 網 上行 寬 頻 ( 包括 在 提 供 網 上 行寬 頻 的 必 須 情況 下轉 讓 該個人 資 料 予其 他 電 訊網 絡 供 應 商或 第 三 方 ) ; (b) 核 對 ( 個 人 資 料(私 隱) 條 例 中 之定 義 ) 該 個 人 資 料 與 其他 提 供 網 上 行寬 頻 有 關而 從 其 他目 的 或 其 他來 源 下 (包 括 第 三 方) 獲 得 的 資 料 ;(c) 推 廣由 本 公 司 、本 公 司 代 理 、關 聯 公 司( 指任 何 其 他 直 接 或間 接 控 制 本公 司 , 受 本公 司 控 制 、或 與 本 公 司 共 同 被 控 制 的 實 體 ) 或附 屬公 司 提 供, 與 網 上行 寬 頻有 關 的產 品 及 /或 服 務 ; (d)改 良 與 網 上 行寬 頻 有 關 之 產 品 及 / 或 服 務; ( e) 處 理 任 何 與 網 上 行 寬 頻 有 關 或 與網 上行 寬 頻 引 起 之 利 益 ; (f) 分 析 、 証 明 及 /或 檢 查 用 戶 與 網 上 行寬 頻 有 關 之 貸 記、 付 款 及/ 或 其 他 情況 ; (g) 處 理 任 何 用戶 要 求 或 與 網上 行 寬 頻有 關 之 付 款 指令 、直 接 借賬 及/ 或 貸 賬服 務 ; (h) 處 理 用戶 與 網上 行 寬 頻有 關 之 戶口 之 日 常運 作 及/ 或 從用 戶 的 戶口 收 取過 期 未 付 之 金 額; (i) 使 本 公 司可 以 遵 守本 公 司 之互 連 責任 或 其 他 行 業 行 規 ; (j)讓 用 戶得 知 本 公 司 提 供 的其他 服 務 ; ( k )防止 或 偵 查 罪 行 ; (l)在 法 律 要求 下 作 出 披 露 ; 及 (m) 任 何 其 他 雙 方 同 意 的 目的 。 用 戶 同 意 可 以 在 香 港 或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向本 公 司 的 關 聯公 司 、 代 理 、 承 包 商、 電 訊 操 作 商 ,任 何 其 他第 三 方 , 包 括 債務 追 討 代 理 、 信貸 記 錄 代 理 、 貸務 供 應 商 或 其他 財 務 機 構 及 任 何本 公 司 就 用 戶而 實 際 或 擬 定 本 公司 權 利 承 讓 人 或 受讓 人 披露 或 轉 讓 用 戶 的 個 人 資料 , 該 等 人 士 可 以按 本 段 所列 之 目 的 下 使用 、 披 露 、 保持 、 處 理 、保 存 或 轉 移 該 個 人 資 料 。 用 戶 須 在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通 知 本公 司 任 何 影 響 本 公 司向 用 戶 提 供 網上 行 寬 頻 之 地 址 或其 他 資 料 的 更 改 。 在 本 公 司的 合 理 要求 下 , 用 戶須 在 下 列 情況 下 提供 予 本 公司 有 關 用 戶及 用 戶 使 用網 上 行 寬頻 的 資 料: (a)協 助本 公 司 遵 守 任 何適 用 法 律 的 責 任 ;(b)向 任 何政 府 部 門 報告 有 關 如 何 遵守 這 些 責 任 ;(c)評 估 用戶 有 否 及可 否 持 續 遵守 本 協 議下 用 戶 所 有 的 責 任 。 倘 若 用 戶 並 沒 有 在兩 個 商 業 日內 提 供 這 資 料予 本 公 司,則 用戶 授權 本 公 司及 本 公 司 授權 之代表 在 本 協 議 有 效 期 期 間 及 終 止 本 協 議 後 三 個月 內 , 與 及 在 給予 合 理 的 通 知後 , 於辦 公 時 間 內 ,進 入 用 戶 擁 有或 佔 用 之 處 所, 以 獲 取 任何 本 段 要 求 之資 料 。 用 戶 確 認 及 同 意 本 公司 在 法 律 要 求 下 或 在本 公司 真 誠 有 理 由 相信 有 需 要 的情 況 下 , 可 查 核 由本 公 司 伺 服 器 指 定予 用 戶 之 儲存 空 間 以進 行 下 列行 動 :(i) 執行 本 協 議的 條 款 ;(ii) 回 應 第三 方 對 用 戶 或 任 何 指定 使 用 者 , 因 其 使 用網 上 行 寬頻 導 致 侵 犯 第三 方 的 權利 (其 使用 是 非 法 或 不 當)的索 償 ; 或 (iii)保 護 網 上 行 寬 頻 、 其使 用 者 、 其 他 網 站 及公 眾 的 權 利 、 產業 或 安 全 。 3. 付 款 方 法 本 公 司 將 每 月 向 用 戶 發 送 賬 單 , 賬單 上羅 列 所 有 有 關 用戶 使 用 網 上 行 寬 頻 及 /或 任 何內 容 的 費 用 (指 硬 件 (於 申 請 表 格 上 指 定 提供 予 用 戶 以 作 使 用 網上 行 寬 頻 之 硬 件)購 買 費用 、 軟 件(提 供 予用 戶 以 作 使 用 網上 行 寬 頻 之 軟 件)特 許 費 、 安 裝 費、 每 月 服 務 費 、 儲 存 費 、內 容 費、PNETS 費 及 其 他 有 關的 收 費 及 費 用) 。如 用 戶 繳 付申 請 表 格 內 列 明之 附 加 手 續 費 , 則本 公 司 可 向 用 戶 提 供 賬 單 的 複印 機 副 本 。 用戶 同 意 以 用 戶 在 申請 表 格 上 選 擇 之 付 款方 法 在賬 單 指 定 之 期 限 前 全 數 繳 付 該 賬 單 之金 額 。 用 戶現 授 權 本 公 司 於該賬 單 付款期 限 前 之任 何 時 候 在 用戶 之 信 用 卡 或 入 賬卡 全 數 收 取 該 賬 單之 金額 , 並 該 等 授權 將於 任 何 該 等 銀 行 卡 有 效 期滿 後 持 續 有 效(倘 若 用 戶 並 非 持 卡 人則 用 戶 同 意 向 持 卡 人 索 取 該 項 授權 )。 若 對賬 單 有 爭 議 , 則 不 管 是 否 與 銀 行 信 用 卡協 議條 款 有 抵 觸 , 用 戶必 須 於 賬 單 日起 三 十 天 內 提 出 異 議 。 請 注 意 , 網 上 行寬 頻 在 任 何 時 間「 中 斷 」或 暫 停 ,用 戶 將 不會 獲 得 賒 賬 或 退 款 。 倘 若 用戶 在 到 期 付款 日 時 仍 未 能 付 清 賬 單上 之 金 額 ,本 公 司 保 留 權 利 (i ) 以 每 月 二 厘 的 息 率,對 未 付的 款 項 收 取 利 息, 直 至 賬 單 的 金 額完 全 付清 為 止 ; 與 及向 用 戶 收 取 手續 費 、 債 務 追 討服 務 公 司 費、 重 新 接 駁 及 / 或 在用 戶 付 清 金 額 前 如網 上行 寬 頻 已 被暫 停 或 終止 收 取 保 証 金 ;(ii) 倘 若用 戶 在 本公 司 擁 有多 於 一 個 戶 口 , 則 可 轉 移 用 戶 任 何戶口 中 的 結 餘 或 欠 款 金 額 , 以 償還 用 戶在 本 公 司任 何其 他 戶 口 中 過 期 未付 之 款 項 , 不論 該 戶 口 是否 已 經 終止 或 暫 停。 用 戶確 認 , 即 使 本公 司 作 為 內 容 的第 三 方 供 應 商 代 理人 而 向 用 戶 寄 送 賬 單 ,本 公 司 並 非 該 內 容 的供 應 商 。 4. 服 務 供 應 裝 置 用 戶 同 意 (i) 用 戶 可 能 需 要 按 本 公司 當 時 釐 定 的 價 錢 就 服 務供 應 裝 置 支 付 一 筆 保 證 金 ; (i i ) 不 得 放 棄 保 管或 監 管 服 務 供 應 裝 置的 責 任 ; (iii)必須 妥 善 保 管 服 務供 應 裝 置 , 保持 其 完 好 整 潔 ;(iv)不得 把 在 送 達 時 已 附 於 服 務 供應 裝 置 上 的 標 簽 或其 他 標 記 修 改 或 移除 ;(v)不 得 把 服 務 供應 裝 置 的 任 何集 成 電 路 、組 件 或 保 護 設施 加 以 干 預 、 防礙 或 拆 除 ;(vi) 不 得 把 服務 供 應 裝 置 與超 過 一 部 以 上電 腦 連 接 ; (vii)除 本 公 司 外 , 不 得 允 許 其 他 人 士修 理 或 保 養 服 務 供 應 裝 置。 倘 若 用 戶 的 服 務 供應 裝 置 被 證 實 在正 常 使 用情 況 下 因 物料 損 壞 、 設 計及 / 或 手 工 技 術 而 出 現 故障 , 本 公 司 有 權 選 擇 給 予 維 修 或更 換 服 務 供 應 裝 置 。 5. 軟 件 特 許 權 本 公 司 謹 此 授 予 用 戶 一 項 非 專 有 及 不 得 轉 讓 的 特 許 權 , 讓 用 戶 可 以 根 據 本 協 議 的 條款 及 條 件 以 及 隨 附該 軟 件 之 軟 件 特 許權 ( 除此 之 外 並 無 其 他 形式 ) 在 其 電 腦內 儲 存 、 運 行及 使 用 該 軟 件。 除 非 在 法 律 允 許的 範 圍 內 , 否 則 用 戶 不 得修 訂 、 改 編、 採 用 或 翻 譯 該 軟 件 , 也 不 得 解 編、 分 拆該 軟 件 或對 該 軟 件 進行 反向 設計 , 或 試 圖進 行 上 述 行 為 。 6. 硬 件 及 接 連 用 戶 同 意 (i) 使 用 網 上 行 寬 頻 是 視乎 用 戶 個 人 電 腦 的重 新 配 置 及 相 關 的 軟 、 硬 件 的 安 裝 而 提供 ; ( i i ) 授 權 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授 權 的代 理 重 新 配 置 用 戶 的個 人 電 腦 以 便 使 用 網 上 行 寬 頻 及 在簽 署 另 一 份 網 上 行 寬 頻 軟、 硬 件 安 裝 授權 書 下 安 裝 相 關 的 軟 、硬 件 ; (iii) 在 本 第 六 條 條 款 中 列 明 在 安 裝 或 配置 軟 件 前 , 把 用 戶 個 人電 腦 中 的 數 據 備份 是 用 戶 的 責任 , 用 戶 亦 有責 任 在 任 何 本公 司 配 置 或 安 裝可 能 導 致 用戶 個 人 電 腦 的支 援 安 排 或 其他 功 能 失 效 通 知本 公 司 ; (iv) 授權 本 公 司 或本 公 司 授 權 的 代理 取 消 安 裝 在 用戶 個 人 電 腦 以作 使 用 網上 行 寬 頻 的 任何 局 部 區 域網 絡( 局 域 網) 卡 及 / 或安 裝 軟 、硬 件 ( 包 括 移 除及 安 裝 任 何 缺損 的 網 絡 界 面 卡 (指 電 腦 網 絡 界 面 卡, 包 括 但 不限 於 由 本 公司 提 供 予 用 戶 的 A T M 2 5 卡 或 以 太 網 網 絡( Ethernet) 卡)); (v) 本 公 司 保留 權 利, 在 本 公司 的 判 斷 及 認 為 適 當 的 情況 下 , 拒 絕 替 用 戶 的個 人電 腦 提 供 重新 配 置 或 安 裝 軟 硬件 服 務 ; (vi) 本 公 司 只 會為 每 個 調 解 器 設 置 一 個 獨 立 接 連 以作 使 用 網上 行 寬 頻 ; (vii) 除 非 獲 得 本 公司 明 示 授 權或 由 本 公 司 提 供 , 否 則不 得 與 任 何 其他 個 人 電 腦 共 用或 連 接 至 網 上 行 寬 頻, 及 在 任 何 情 況 下, 均 不 得 共 用 或 接 連 網上 行 寬 頻 至 任 何 其 他局 域 網 或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網 絡; (viii) 在未 獲 得 本 公司 書 面 同 意 前, 用 戶 不 得 使用 其 他 硬件 代 替 在本 協 議 下 提 供 予 用戶 之 硬 件 以 作 使用 網 上 行寬 頻; (ix)任 何 由 於 本第 六條 條 款 由 本公 司提 供 之 配 置 及 安 裝活 動 (包 括 安 裝新 更 換 的網 絡 界 面 卡)而 直 接 及 /或 間 接 地 導 致 用 戶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遭 受 之 損 失 或 損 害 ( 包 括 數 據 的 損 失 ) , 本 公 司 概 不 負 責 。 用 戶 保 證 用 戶 擁 有本 公 司 按 第 六條 條 款 配 置 及安 裝 活 動 的個 人 電 腦 。 倘 若 個人 電腦 並 非 用 戶 所 擁 有 則 用 戶 同 意 在 本 公 司進 行 任 何 該 等 活 動 前, 獲 取 該 個 人電 腦 擁 有 者 的 同 意 。 根 據 本 第 六 條 條 款 的 配 置 及 安 裝 活 動 與 及 依 本 協 議 提 供 之 本 服 務 乃 視 乎 用 戶 之 個 人 電 腦 是 否 乎 合 申 請 表 格 上 指 定 的 配 置 基 本 要 求 而 定 。 7. 一 般 保 證 及 法 律 責 任 在 法 律 允 許 的 範 圍 內, 本 公 司 對 下 列 事 項不 作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的 聲 明或 保 證 : 網 上 行 寬 頻 、 軟 、 硬 件 、 服 務 、 及 / 或 任 何 內 容 之 所 有擁 有權 、對 某 特定 用 途 的 適 用 性 、 可 銷 售 性 、 準 確 性 及 質 量 標 準 ; 網 上 行 寬 頻不 會 出 現 中 斷 或發 生 錯 誤 ;任 何 保 持 資料 保 密 的 責 任 ( 雖 然本 公 司 現 行 的 守 則也 維 持 該 等 資 料 保 密原 則 ) , 以 及 使 用 網上 行 寬 頻 、 服 務及 / 或 任 何內 容 所 得 的結 果, 惟 本 協 議特 別 指 明 者 除 外 。 用 戶同 意 本 公 司 根據 本 協 議 承 擔 的法 律 責 任 , 不 論 任 何 情 況均 不 會 超 過 導 致 索償 事 件 發生 前 十 二 個 月 內用 戶 支 付 予 本 公 司 的 費 用 總 額 。 在 本 公 司 未 有 犯 上 疏 忽 或採 取任 何 蓄 意 行動 的 情況 下 , 本 公 司明 確 表 示 不 會 承擔 以 下 法 律 責 任 : (i)用 戶 因 使 用 網上 行 寬 頻 、 軟 件 、 服 務及 / 或 任 何內 容 而 導致 任 何 數 據 損 壞或 損 失 , (ii) 根 據 合 約法 、 侵 權 法或 其 他 理 由, 因 任 何收 益 損 失 (無 論 直 接或 間 接 )、 利 潤 損 失或 任 何 相 應 性的 損 失 , 不 論 是否 屬 於 經 濟 性 質 而 提 出 的索 償 ; (iii ) 透過 網 上 行 寬 頻所 供 應 、 提 供 、 銷 售或 供 取 用 ( 或 不能 或 延 遲 供 應 、提 供 、 銷 售 或供 取 用) 的 任何 服 務 及/ 或 任 何內 容 有 關的 索 償 ;(iv) 用 戶 或 任 何 人 士 因 使用 用 戶 之登 入 名 字 及 密 碼 使 用 網上 行 寬 頻 、 任 何 服 務 或 透 過 網 上 行 寬 頻 玩任 何 電 腦 遊 戲 而 引 起 , 不 論直 接 或 間接 的 損 傷 、 染 病 、 疾病 發 作 或 失 去 知 覺 ; 及 (v) 任 何 因 在 本 公 司 合 理 控 制 以外 的 事 情 或情 況 下 網 上行 寬 頻 或 其 部 份 中斷 或 暫 停 。 8. 終 止 協 議 本 公 司 可 於 任何 時 間 給 予 用 戶 最 少 一 個 公 曆 月的 通知 終 止 本協 議 ; 而 若用 戶 違 反 協 議任 何 條 款 , 本公 司 可 給 予 用戶 即 時 通知 終 止 協 議。 用 戶 可 以給 予 不 少 於一 個 公 曆 月之 書 面 通 知 本 公司 終 止 協 議 。 本 協 議 將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自動 終 止 (i) 倘 若 用戶 並 不根 據 第 六 條 條 款 簽 署 軟 、 硬 件 安 裝 授 權 書 ; 或 (ii)倘 若 任 何 軟 、 硬 件 安 裝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不 能 進 行 。 9. 終 止 本 協 議 的 結 果 在 終 止本 協 議 時 (i) 所 有 根據 本 協 議 條 款 而 授 予用 戶 的 特 許 權 、 權利 及 優惠 將 予 以 終止 ; 及 (ii) 當 用戶 迅 速 退 還 完 好 整潔 的 服 務 供 應 裝置 予 本 公 司 , 本 公司 將 退 回用 戶 任何 保 證 金 (扣 除 任 何 未 付 費 用 及 任何 有 關 用 戶 使用 服 務 供 應 裝置 時 導 致 本公 司 的 損 失或 損 害 (如 有)) 。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用 戶均 不 得 享有 任 何 費用 的 退 款、 任 何 保證 金 利息 或 任 何按 比 例 的 每 月 服務 費 。 任何 本 協 議的 終 止 慨 不 影 響 雙方 任 何 累 算 的 權 利 或 責 任 , 亦 不 影響 任 何 本 協 議 即 將 或繼 續 施 行 的條 文 , 該 條文 在 意 是在 本 協 議終 止 時或 終 止 後 已明 示 或 不 言 明地 產 生 效 用 或 繼 續 有 效 。 10. 一 般 條 款 本 公 司 可 隨 時 委 任 代 理、 轉 讓 或 分 包 任 何 全 部 或 部 分 本 公 司 在 本 協 議 的 權 利 及 / 或 法 律 責 任 予 任 何 人 士 。 本條 款 及 條 件 應 以 英 文 文 本 為 準 , 中 文 文 本 (如 有) 只 作 參 考 用 途 。 若 本 協 議 的 條 款 或 條 件 因 任 何 理 由 變 成 或 宣 佈 為 不 合 法 、 無 效 或 不能 執行 , 則 有 關 條 款或條 件 應 從 本 協 議 中 分割 出 來 , 並 視之 為 從 本 協 議 中 被 刪 除 。 本 協 議 須 受 香 港 特 別行 政 區 法 律 管轄 , 雙 方謹 此 同 意 接受 香 港 特 別 行政 區 法 院 非 獨 有 的 司 法 管 轄 。 Ref: NBB-C-051603 |